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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梅:“三治”融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时间:2023/12/18 9:17:11|点击数: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我国基层治理理论的创新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三治”融合是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云南作为欠发达的西南边疆多民族省份,受到现代化转型及人口外流的冲击,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激烈碰撞,给原有婚姻家庭关系带来巨大挑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青少年问题不断增多。对此,云南在充分践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基础上,把法治端口前移,突出在前,由法治吸纳自治和德治的力量应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同时推动自治和德治的转型发展,以法治前置式的“三治”融合模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法治前置是法治机关坚持服务窗口前移,践行群众路线,缩短群众与法治的距离。通过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人民法庭,把警务室、人民法庭建在群众家门口,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把服务送上门,在拉近群众与派出所和人民法庭距离的同时,也拉近了群众与法治的心理距离。怒江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不仅把警务室建在社区,还利用公安部门的网格化管理,充分吸纳社区群众作为基层网格员,进一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更有利于群众对法治机关的认可,在发生矛盾时主动利用法治机制,避免社会矛盾的无序发展和发酵。

  法治前置是把法治机制端口前移,主动服务,推动群众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人民法院加强诉源治理,接到诉讼案件请求后第一时间分析研判,主动吸纳自治和德治资源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既打开“法结”,也解开“心结”,防止社会关系因一纸诉讼而撕裂,推动实现案结事了和社会关系的长久和谐。司法部门联合社区村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入排查群众间的日常矛盾纠纷,争取把矛盾化解在第一线。如玉溪澄江司法所不仅密切关注帮教人员的状态变化,而且用心用情走进帮教人员的内心,从源头上帮助帮教人员应对婚姻家庭困境,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

  法治前置必须结合自治和德治机制。法治与自治和德治的结合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修复基层社会关系、恢复社会秩序。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是情与理、情与利的相互交织,甚至情大于理、大于利。自治体不仅了解群众矛盾纠纷的历史和背景,当事人的过往和性格,而且掌握化解纠纷可用的社会资本,可提供更适宜的有助于案结事了和更长久地恢复自治体社会秩序的解决方案。德治机制不仅可以利用日常话语体系和潜移默化的价值观把生硬的法律条款翻译成群众听得懂的日常语言,还掌握化解纠纷可用的文化和道德资源。所以法治前置吸纳自治和德治机制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更有利于基层社会秩序的恢复。

  法治前置结合自治和德治机制还可以推动自治和德治的现代化转型。不少矛盾纠纷背后反映出的是社会快速发展对基层社会原有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扰动和冲击。这种扰动和冲击本身就反映出自治和传统德治的内生性社会规范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局限与无奈。法治反映了最先进的现代社会文化,并且基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避免传统德治机制的文化固着和自治体视野的狭隘。法治前置让自治和德治机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可以撬动内生性社会规范的改变,扭转自治体内或德治中原有但是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文化和行为规范,推动自治和德治规范的现代化转型。

  【作者 吴云梅系yh533388银河研究员;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批准号:21BSH137)“社会秩序重建视野下的边疆基层社会‘三治融合’治理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作者:云南日报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