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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梅:基层社会“三治融合”的标准与提升

时间:2023/12/21 15:56:12|点击数:

  作者:吴云梅(yh533388银河、中国(昆明)南亚东南亚研究院研究员)

  在现代化建设道路上,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国探索提出了适用于本国国情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即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的结合不是同一社会治理空间中的简单叠加,而是三种治理机制的系统性融合。

  “三治融合”起源于浙江桐乡市在应对社会矛盾多发且交叉叠加问题时的实践创新,后被吸纳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成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模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之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对其进一步提升完善,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自此,“三治融合”已经突破乡村治理的范畴,上升为全国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建构模式,而“三治”的系统性融合也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

  一是在县域层面,也就是在能够较完整覆盖自治、法治和德治机制的基层社会秩序治理层面,讨论“三治”的系统性融合。基层自治的主体主要在村社区层面,基层法治的力量主要在县级公检法司等部门,基层德治机制通常存在于某一个文化共同体中,而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德治角度而言,德治较完整的呈现也在县一级,如县委宣传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共同打造的基层道德教化环境。县域是能够较完整涵盖这三种治理机制的最小层级,是覆盖城乡社会的最小单元,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最小建制。

  二是在差异化的社会资源情境中讨论“三治”的系统性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不仅仅是抽象意义上的治理机制和治理手段,更是治理资源的积累和运用。“三治”的调动和融合需要有相应的治理资源的支撑。在“一约两会三团”的载体中,自治的力量更为突出,拥有高素质的治理人才和地方精英,还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法治资源。正是利用了这些资源,才可以依托地方精英引入民主、公开、参与、法治等善治要素,结合传统文化道德资源,将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治理资源整合在一起,把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结合在一起,实现一种“平推式”“三治融合”。全国各地“三治融合”治理实践在现实中遇到的诸多挑战和困难也许有理解不到位、运用不规范的原因,但更可能是因为社会治理资源存在差异性,难以调动或不具备相应的治理资源。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如何利用差异化的社会治理资源实现三种治理机制的系统性融合。

  三是在具体化的社会秩序状态中讨论“三治”的系统性融合。目前“三治融合”的讨论大多基于善治理论。在善治理论视角下,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不同元素恰巧与善治所要求的合法性、参与、责任性、回应、法治等要素相耦合,创新的载体也紧紧围绕如何发挥“三治”的不同作用而展开。如议事会是体现法治和德治的自治载体,道德评议团是体现自治和法治的德治载体等。这种对“三治”所蕴含善治要素进行分解和组合的方式成为“三治融合”载体创新的重要源泉,但也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三治所要实现的具体社会秩序的讨论,或者不自觉地假设了一个无差别的社会秩序状态。社会治理要实现的最终目标是让社会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但是不同地域的社会秩序状态必然具有差异性。如沿海发达地区的社会秩序更富有活力,而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则是关键。在达至理想社会秩序状态的过程中,实现的路径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忽视这些具体社会秩序的差异性,只关注治理机制中各种要素的排列组合可能导致“三治融合”理论创新乏力。需要针对不同的、富有地方性特点的、具体化的社会秩序状态讨论三治如何进行系统性融合。更进一步,我们要关注不同地区需要回应的具体社会秩序问题,讨论在恢复或重建具体社会秩序时如何系统地融合三治的资源和力量。如边疆直过(即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地区可能更需要一种法治前置式的“三治融合”,即把法治机制“端口前移”,主动扩展自己的边界,对社会秩序问题进行重点突破和引导,在接受其他两治较为薄弱的事实基础上,利用前置机制的影响力去引导、带动甚至改造其他两治。在这种融合模式中,法治不仅可以规范自治、保障德治,更可以培育和推动自治的转型发展,推动德治的现代化转型。

  (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批准号为21BSH137)“社会秩序重建视野下的边疆基层社会‘三治融合’治理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作者:光明网-学术频道 责任编辑:张雪